(2013)浙绍辖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屠章明诉胡帅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屠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某某。上诉人胡某某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商初字第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就处置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做出过书面或口头约定,本案涉及公司股东之间内部承包经营纠纷而非股权转让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所涉纠纷的某某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注册地均在某某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某某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审判员 蒋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