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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王保忠与聊城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忠,聊城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栾金兴,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84号原告王保忠,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芝,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保忠之妻。被告聊城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金兴。第三人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第三人栾金兴,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保忠与被告聊城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第三人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安居中心)、栾金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忠委托代理人孟宪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诚公司、第三人安居中心、栾金兴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忠诉称,2007年5月30日原告与聊城市众信房地产开发中心、栾金兴共同投资组建了万诚公司。三股东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王保忠、聊城市众信房地产开发中心、栾金兴出资比例分别为25%、35%、40%,公司成立后,因各种原因未能经营,至2009年6月20日因公司未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再有继续经营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散万诚公司。被告万诚公司未答辩。第三人安居中心、栾金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万诚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30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股东王保忠、聊城市众信房地产开发中心、栾金兴分别出资250万元、350万元、400万元。公司成立后未经营,2009年6月20日因该公司未参加年检,其营业执照被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聊城市众信房地产开发中心已更名为安居中心。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万诚公司成立后未经营,2009年6月20日因该公司未参加年检,其营业执照被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解散,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解散被告聊城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瑞红审判员  虞增福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