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凯辉、谭何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凯辉,谭何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惠州市惠州。法定代表人唐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廖凯辉,男,汉族,。第二被告谭何易,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廖凯辉、第二被告谭何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90元,减半收取为12395元,由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赖素霞人民陪审员 林志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焕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