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