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晨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龙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北晨公司工程款4074404.8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龙跃公司未在生效文书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北晨公司工程款4074404.82元及利息。北晨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龙跃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后,申请执行人北晨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跃公司达成和解,在一定期限内龙跃公司向北晨公司支付工程款4070000元及利息,但龙跃公司逾期只支付了该案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北晨公司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经核算该案工程款4074404.82元所产生的利息为498826元未支付。经查,被执行人龙跃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北晨公司同意本院向其发放498826元的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龙跃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向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利息款498826元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