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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卫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846号申请执行人:卫某甲。法定代理人:卫某乙,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陕西西铁设备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卫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权利人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184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