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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文某,农民。被告:王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威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