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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许某甲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许某甲,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许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许某某、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许某某、许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北关镇许庄村村民许某乙出卖的66棵杨树伐掉,经民权县林业局鉴定,许某乙出卖的66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5.2067立方米。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某、吴某某、车某某、刘某某、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刘某乙、许某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民权县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许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许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利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