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龙,宋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张飞龙,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南张庄子村。被执行人宋长余,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崔各庄村。申请执行人张飞龙与被执行人宋长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5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2768.29元,诉讼费690元,执行费8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