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宝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臣,唐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冯宝臣,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东环居委会建富胡同*栋1门***号。被执行人唐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卫国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宝臣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09)遵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1736元,诉讼费490元,执行费2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遵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