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古墩村砂子岗组。法定代表人李乐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11号东宝大厦1401室。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扬坝居委会扬东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045元,由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家权代理审判员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