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葛瑞年与葛民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瑞年,葛民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葛瑞年。被告:葛民祥。原告葛瑞年诉被告葛民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瑞年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闻婉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