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执字第16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飞与陈亚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陈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1682-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陈亚芬。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宽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判决内容履行了义务,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0639.08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