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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兰琴与谢海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王兰芹。被告谢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芹诉被告谢海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芹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