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亮亮、虞志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玲梅,主任。被执行人:余亮亮,男,1983年生,住望江县。被执行人:虞志霞,女,1986年生,住址同上,系余亮亮之妻。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余亮亮、虞志霞不履行征决(2013)05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由其于2013年8月9日所作的征决(2013)05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三九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人民陪审员 沈古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