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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沈某某、陆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刑初字第44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辩护人沈梅初,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陆某。被告人顾某某。辩护人丁祖平,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顾旻,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及辩护人沈梅初、丁祖平、顾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6月起,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军民路XXX号其共同开设并经营的无名游戏机房内,摆放1台名为“海洋之星2”(六联机)有退币口的游戏机、1台名为“渔乐无穷”(六联机)的游戏机、1台名为“SHARK”的游戏机(六联机)、1台名为“决战上海滩”的游戏机、1台名为“喜洋洋”的游戏机、1台名为“大白鲨”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7月22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工作人员及赌博人员,并扣押了上述游戏机、账册及赌资人民币700元。到案后,被告人陆某、顾某某、赵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贾某某、张甲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闪某某、张乙的证言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的供述笔录及被告人陆某的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系盲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顾某某、赵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某、陆某、顾某某、赵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吴美英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