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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8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李某,王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8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甲与王某某乙、李某、王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经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经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