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玄知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符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玄知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曾用名符甲),男,1986年12月12日,汉族,淘宝店主。2013年4月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伟根,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桂斌,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及其辩护人李伟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符某租住在本市玄武区沙塘园x号209室,在淘宝网上先后开设五个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2013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符某的租住处查获28个品牌的香水,共计12635瓶,经鉴定,其中827瓶香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374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的处罚情节,是初犯、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涉案虽有十几万元的事实,但只有两次实际销售的行为,其中一起还给受害人退货,社会危害性较轻;并且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办案单位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核实也认定其是未遂行为;对于罚金,被告人实际成交金额只有一笔,没有什么获利,罚金数额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数额确定而非涉案数额;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符某通过网络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CHANEL香奈儿、DIOR迪奥、BURBERRY博柏利、CHLOE蔻衣、BVLGARI宝格丽等28个品牌香水,并设立了“小金金香水”、“小白香掉了牙”、“夏威夷的葡萄树”、“香水控的红颜知己”和“毕加索的抽象画”等网店,以网络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符某利用淘宝网店“毕加索的抽象画”,向吴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CHANELBLUE香奈儿蔚蓝男士香水(100ml)”、“CHANELNOIR香奈儿黑色COCO小姐女士香水(100ml)”各一瓶,售价为人民币855元,后因吴某发现所购香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退货。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符某利用淘宝网店“毕加索的抽象画”,向史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CHANEL香奈儿绿色邂逅香水(100ml)”一瓶,售价为人民币800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人符某在本市玄武区沙塘园x号209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8个品牌香水,其中5ml的香水876瓶,2ml的香水8203瓶,125ml、100ml、90ml、80ml、75ml、60ml和50ml的香水共3556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香水中,CHANEL香奈儿(50ml)74瓶、CHANEL香奈儿(100ml)145瓶、DIOR迪奥(100ml)62瓶、DIOR迪奥(50ml)105瓶、BURBERRY博柏利(100ml)341瓶、CHLOE蔻衣(75ml)83瓶、BVLGARI宝格丽(100ml)17瓶等827瓶香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374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证人李某、周某、殷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史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书证材料,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网上销售记录,归案经过材料以及被告人符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某已着手实施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物品:假冒的CHANEL香奈儿、DIOR迪奥、BURBERRY博柏利、CHLOE蔻衣等品牌香水12635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荀秋宁人民陪审员  夏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