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杨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C1-2幢114室,组织机构代码:58153064-X。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卫军,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德华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