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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岷山、王亚与刘金玲、罗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岷山,王亚,刘金玲,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周岷山,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亚,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玲,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霞,女,1958年7月7日生,汉族。周岷山、王亚与刘金玲、罗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鼓证执字第150执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金玲、罗霞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金玲、罗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同本案申请人周岷山、王亚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3、再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金玲、罗霞的财产线索,仍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一时无法完全结案。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鼓证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玉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