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君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被告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曦,总经理。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创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2852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向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852元。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却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