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梅诉被告刘朝朝、被告王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梅,刘朝朝,王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贾梅,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周铭武,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朝,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乾县关头乡要子东村村民,住咸阳市乾县。被告王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1层。负责人张欣岩,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梅诉被告刘朝朝、被告王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梅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