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提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梁永生与四川成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永生,四川成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提字第48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永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成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梁永生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成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梁永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永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梁永生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冀川代理审判员 王小娟代理审判员 程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