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孙海平与候小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平,候小英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孙海平,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存之,女,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小英,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牛有贵,男,内丘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孙海平与被告候小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孙海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海平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利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