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濉溪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濉溪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伟,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濉溪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濉溪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晓宾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彭 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