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陈小中与广州市花都区久久红塑料五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中,广州市花都区久久红塑料五金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12号原告:陈小中,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久久红塑料五金厂。法定代表人:阮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中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久久红塑料五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中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久久红塑料五金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中负担。审 判 长 陈耿俊人民陪审员 曾永涛人民陪审员 李玢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