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娇、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娇,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90号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C块香榭丽舍26号楼。法定代表人:孙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娇。被告: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轩4-5-2号。法定代表人:潘正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娇、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