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蔡秋娟与刘建华、朱尚卫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娟,刘建华,朱尚卫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79号原告:蔡秋娟,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西京医院放射科医生。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华,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朱尚卫,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秋娟与被告刘建华、第三人朱尚卫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秋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秋娟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秋娟负担。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霍晓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