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觉新与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觉新,金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陈觉新,男,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金建忠,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觉新与被告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觉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觉新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