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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觉新与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觉新,金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陈觉新,男,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金建忠,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觉新与被告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觉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觉新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