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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财,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打工。2013年6月19日主动至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金胜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谢高辉。辩护人蔺楠。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刑诉字(2013)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财故意伤害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财及其辩护人谢高辉、蔺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财与妻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财持铁棍对妻子及岳父、岳母进行殴打,造成三人两处轻伤、两处轻微伤,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量刑部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财有持械伤害他人头部要害部位及自首的情节,同时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受害人已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财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择处刑罚。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供述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被告人张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两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行为是因婚姻家庭矛盾长期激化引发,并已得到受害人谅解,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考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财与妻子武惠卿在位于本市晋源区金胜镇董茹村北大街西7巷3号2户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财持铁棍对武惠卿进行了殴打。为躲避殴打,武惠卿跑至隔壁父母家中,武惠卿的父亲武志仁、母亲李秀花遂出门阻拦追打而至的被告人张财,被告人张财即持铁棍对武志仁、李秀花进行了殴打。经鉴定,武志仁右尺桡骨骨折、右侧8-10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李秀花左尺骨鹰嘴骨折构成轻伤,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武惠卿四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3年11月20日,受害人武志仁、李秀花、李惠卿至本院,表示不对被告人张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此前无犯罪记录。2013年6月19日主动至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金胜派出所投案,后一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被立案侦查的事实。二、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金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财主动投案的事实。三、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财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四、太原市晋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晋)公(法)鉴(伤)字(2013)026号、(并晋)公(法)鉴(伤)字(2013)027号以及(并晋)公(法)鉴(伤)字(2013)1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受害人武志仁右胸肋骨骨折及右尺桡骨骨折分别为轻伤;受害人李秀花左尺骨鹰嘴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受害人武惠卿四肢部损伤为轻微伤的事实。五、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伤情鉴定结论已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事实。六、被告人张财的讯问笔录、供述材料证实,2012年11月13日20时40分许,我感冒难受,在家里的便壶尿了一泡尿,武惠卿就开始骂我。我当时就生气,到院子的厕所里拿了一根钢筋棍回家就朝武惠卿的腿上打了两下,又朝电视砸去,武惠卿就往外跑,我追到门口又在她腿上打了两三下。在门口打她的时候,她的父、母听见武惠卿喊”救命”就从家里出来往过走,我就拿钢筋棍朝武志仁身上打了一棍子,朝李秀花胳膊上打了一棍子,武志仁从地上站起来抱住我的胳膊,李秀花和武惠卿就往外跑了,我甩不开武志仁,就两个人抱着砸在院里的花栏墙,我挣脱他就提着钢筋棍追武惠卿,没追上,怕被人撞见就往村外走了。整个过程他们没有还手。七、受害人武惠卿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3日20分40分许,我将便壶拿回家准备睡觉,张财还没睡觉就在屋里小便,我就让他出去倒掉,他就骂我,然后他就出去了,大概一两分钟后,他手里拿着一个铁棍回来就朝我身上乱打,先打了腿四、五下,又朝我上半身打了五、六下,就朝电视打去,我趁机跑到院子里,他拿着铁棍追到院子里又打我腿,我跑到我父母门前,推开房门就喊,我父母见了赶紧出来阻拦,张财见人就打,他朝我父亲身上打了好几下,将我父亲打倒在地,我怕张财打我就跑出院子,将原白牛家的门敲开,在他家门前等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母亲当时和我父亲一起拦张财,到医院知道我父亲的右胳膊骨折,肋骨也断了三根,我母亲右眼角处有一个伤口,两个胳膊和右腿小腿上都受伤。八、受害人武志仁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3日20时左右,我和老伴在家看电视,这时我女儿跑到家里说”打死我呀”,我出来看见张财站在院里,然后张财拿起手里的东西打到我的胳膊和腿上,我才知道他手里拿着铁棍,我上去抱住他,纠缠了很长时间,然后一起朝着花栏的沿子滚到下面,张财压在我身上,我觉得胳膊疼,张财爬起来就跑,我爬起来后跑到院子外面叫邻居喊救护车,接着报了警。我女儿腿上全是血,救护车来时我老伴脸上有血,喊胳膊疼。九、受害人李秀花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3日20时左右,我和老伴在家看电视,这时我女儿跑到我们住的家说打死她呀,我跟着老伴出来,看见张财在院里站着,我女儿朝门外跑,张财朝我头上和胳膊上打了几下,我也跟着女儿朝外跑,我老伴和张财吵了起来。我跟着女儿跑出院子后,看见张财拿着一根铁棍朝我和女儿追了过来,追上后拿铁棍又朝我女儿打去,我不敢拦他,就朝邻居家跑,叫人帮忙,后面出来的邻居越来越多,张财往什么地方去了我也不知道。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证实事发现场的情况。十一、受害人武志仁、李秀花提交的申请书证实,二人放弃骨折愈合后功能鉴定的事实。十二、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金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找到被告人张财打人的作案工具钢筋棍的事实。十三、太原市公安局金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财的身份情况。十四、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金胜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未发现被告人张财有违法犯罪信息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财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争执,后持铁棍对家人随意殴打,致三人三处轻伤,两处轻微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双方本系家人,在解决家庭矛盾时,被告人一时冲动,未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家人造成了伤害,但在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悔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行为是自首,并最终取得家人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亮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浩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