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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215号原告周某,男。委托代理人姚文彬,系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