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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23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尹瑞华与被告刘长胜、赵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瑞华,刘长胜,赵湘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315-2号原告尹瑞华。被告刘长胜。被告赵湘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瑞华与被告刘长胜、赵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瑞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瑞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尹瑞华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审 判 员  刘树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