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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马某某,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某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松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