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马某某,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某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松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