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梁振与孟庆华、李先猛及第三人沛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孟庆华,沛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梁振被告孟庆华被告李先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传亮,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沛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中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诉被告孟庆华、李先猛及第三人沛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振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振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撤回对被告孟庆华、李先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权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边召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