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缪晓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晓翔,徐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姜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缪晓翔,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向荣,男,1979年04月11日生,汉族。缪晓翔与徐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泰姜顾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约定,徐向荣于2012年1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缪晓翔5000元;如徐向荣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缪晓翔有权按照105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给付部分)。然而,被执行人届期未自觉履行。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自觉履行。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徐向荣偿还申请人缪晓翔借款10500元,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0元,自2014年3月起每月10日前还款1000元,至2014年7月10日前结清。执行费58元由徐向荣承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姜顾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徐向荣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缪晓翔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林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