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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津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晓宇申请执行赵建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宇,赵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宇。被执行人赵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建新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晓宇支付借款9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400元、申请执行费3688元,但被执行人赵建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赵建新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赵建新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晓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赵建新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怀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