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刘亮与何永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亮;何永刚;方军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刘亮。被告何永刚。第三人方军让。本院审理原告刘亮诉被告何永刚、第三人方军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亮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