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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刘亮与何永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亮;何永刚;方军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刘亮。被告何永刚。第三人方军让。本院审理原告刘亮诉被告何永刚、第三人方军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亮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