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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民一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徐先双诉澧县城头山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澧县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澧民一初字第1138号原告徐某某,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游某逊,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澧县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吴某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澧县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澧县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澧县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徐某某交纳。审判员  吴开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