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268号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彪,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运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2,减半收取4036元,由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建良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谢 纯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