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治兰与邱立荣、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兰,邱立荣,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刘治兰。委托代理人李学江。被告邱立荣。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委托代理人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兰与被告邱立荣、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称浙商保险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