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上海安瑞达建筑围栏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汉盛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瑞达建筑围栏系统有限公司,江苏汉盛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上海安瑞达建筑围栏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呈勇,总经理。被告江苏汉盛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瑞达建筑围栏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盛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瑞达建筑围栏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建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褚文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