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白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白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秦某某,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认识,1996年10月份原被告结婚并开始同居,1997年9月份婚生女杨高岩出生,2000年9月份婚生子杨高科出生。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闹事,还被拘留10天,整天无所事事,回到家中对原告又打又骂,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悔改。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现原被告既无积蓄又无外债。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抚养女儿杨高岩、儿子杨高科,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某缺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认识,1996年农历10月份,原被告典礼并开始同居,1997年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9月7日婚生女杨高岩出生,2000年9月28日婚生子杨高科出生。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薄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已生育两个孩子,说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秦某某庭审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选让审 判 员 杨建峰人民陪审员 徐国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