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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34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张豪、顾惠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张豪,顾惠庄,顾家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481-2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责人孟钢,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万坤,湖南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豪,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顾惠庄,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顾家铨,男,汉族,1953年4月14日出生。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诉被告张豪、顾惠庄、顾家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豪、顾惠庄、顾家铨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豪、顾惠庄、顾家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用20400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