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伏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伏龙。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伏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勤勤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