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魏某某,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县。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审 判 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