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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平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青岛华森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森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平度市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平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森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森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赵延明,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森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平度市旅游服务公司于1994年9月5日划归平度市旅游实业公司,债权债务由该公司接受,2005年6月21日平度市旅游实业公司被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03)平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