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催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催字第00081号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交通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钟兴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佳尔顿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川渝精工机械配件开发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招行上清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到期日为:2014年2月26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圆整,票号为3080005394830051号)。现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本院审查,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的申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棉纺织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