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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2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428号原告:郭某,女,1986年2月16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吴某,男,1984年1月19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