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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花诉被告韩存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花,韩存科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790号原告赵凤花,女,生于1937年8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新秦花园。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存科,男,生于1956年12月28日,汉族,租住宝鸡市团结花园。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赵凤花诉被告韩存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宝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晓云、人民陪审员赵小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 宝 忠审 判 员 赵 晓 云人民陪审员 赵��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