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何红伟与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不当得利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红伟,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红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再审申请人何红伟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红中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红伟申请再审称:何红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供电局多收取了其一分钱电费,造成其财产损失;而供电局多收取这一分钱,系按照所谓基本电价0.3325元/度,这个基本电价是《云南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没有的东西,未向消费者公示过,不能作为收取电费的依据,故供电局获取了不当利益。上述情形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审未支持何红伟诉讼请求不当。何红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供电局提交意见称: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包含基本电价、政府基金等,供电局负有代征政府基金的法定义务,且应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何红伟主张合账核算与国家有关政府基金收取方法不符,供电局并未多收取何红伟的电费。制定和公布电价的法定主体是政府相关部门,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电价依法进行了公示、供电局对电价标准也进行了公示。何红伟的诉讼属不当浪费司法资源,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供电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所收电费中包含了基本电价和代征的政府基金,且应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供电局据此收取电费,并未多收取何红伟的电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电网销售电价表》已经对包含五项政府基金在内的电度电价0.363元进行了公示,供电局依照该标准收取电费,不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何红伟关于供电局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红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源:百度“”